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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申请探亲假,公司是否应予休假?

发布日期:2021-08-12 发布:未知 字号:

《探亲待遇规定》虽未废止,但内容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已不适应,并且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已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探亲待遇规定》制定时的社会情况已经发生根本性改变,使得该规定(包括实施细则)的内容实际已经不适用。例如: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 2 条规定,员工必须“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才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 条规定:“《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 5 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交通出行已十分便利,不存在 20 世纪八十年代初这种员工回老家一趟需要几天路程的情况;而且《探亲规定》发布时我国还没有实行双休日制度,而现在员工不仅享受双休日,还有多个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员工与配偶、父母“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情况已不复存在,《探亲规定》所保障的职工休息休假、和家人团聚的权利已经完全能够得到实现。故,各地对于此类诉请的支持程度需视乎当地经济及文化环境做个案判断,而不是“一刀切”地支持此类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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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北京办公室 张立杰、谢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