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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辞职的构成与条件探讨

发布日期:2021-08-12 发布:未知 字号:

当用人单位出现不提供劳动条件、不支付劳动报酬,未为劳动者缴交社会保险等行为时,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被动辞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被动辞职的构成和成立条件有哪些细节仍需要注意呢?

案例:张三于 2013 年 1 月 5 日入职广州某房地产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约定每月基本工资 9000 元。2020 年 5 月,由于疫情原因,房地产市场环境十分不佳,某房地产公司已经连续两个月未向张三支付基本工资,张三遂书面通知公司,因公司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公司提出被迫辞职,嗣后,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据此支付经济补偿金。

场景一:若张三辞职并未书面通知公司,而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被动辞职,张三的被动辞职是否成立?

司法实践中对此未能有统一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仲裁委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无法对劳动关系的解除的事实进行调处。因劳动者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并不存在。另一种意见认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双方的合同出现法定解除的事由时,法院可以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判决。因此,当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认为法定解除的事由已经出现,且法院也认为此事由符合《劳动合同法》法定解除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对《劳动合同》是否解除作出判决。

场景二:2020 年 6 月,房地产市场逐渐好转,公司于 2020 年  6 月先后补发了张三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张三的被动

辞职是否成立?

此假设在广州地区不成立,参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第五

条:“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补发了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已经纠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

再以用人单位曾经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公司在 2020 年 6 月

份已经向张三补发了其在职时的全部劳动报酬,张三提出被动辞职的事实前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已经消

失,张三的被动辞职经没有事实依据,进而要求的经济补偿金也不应得到支持。

场景三:若张三提出被动辞职的理由非公司拖欠工资,而是未足额缴纳社保,张三的被动辞职是否成立?此假设在广东地区亦不成立。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张三以未足额缴纳社保提出被动辞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被动辞职不成立。

场景四:若张三提出被动辞职的理由为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张三的被动辞职是否成立?司法实践中对此场景的探讨存在“不同声音”。一种意见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加班费也应属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若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的事实成立,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的行为已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另一种意见认为,若双方就加班费的事由本就存在争议,那并不能认定用人单位有拖欠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且,加班费非劳动者的基本固定薪酬,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的事由在未作出认定前,基本不会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加班费与一般的劳动报酬应有所区别。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被动辞职,此诉请恐将难以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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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广州办公室 周佳佳律师、莫炜杰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