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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发布日期:2021-08-12 发布:未知 字号:

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自然终止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 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但实践中不乏与此意 见相左的判例,在高某某与金坛市某小学劳动争议案件中,常州地区法院认为,劳动者尽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 一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且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认定双方之间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在池某某与徐州某公司 劳动争议案中,徐州地区法院认为,员工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导致员工 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自行终止。 

笔者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必然丧失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可视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 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认定双方形成了特殊的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可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 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 注:阅读原文,烦请参阅《法制与社会》2021 年 6 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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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南京办公室 马伯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