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发布《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办法》共总则、申报与审核、建设与管理、附则四章,全文共十八条。《办法》强调示范区建设工作主要遵循坚持高标准建设、坚持高水平保护、坚持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具体规定了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经过地理标志认定、具有产业优势、规范诚信守法、持续政策保障等条件,并明确了了示范区的主要任务有:(1)夯实保护制度,引领协同推进(2)健全工作体系,引领特色质量;(3)加大保护力度,引领水平提升;(4)强化保护宣传,引领意识提升;(5)加强合作共赢,引领市场开拓。
特别鸣谢:大成(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章伟律师 王卫东律师 胡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