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解释》共三十四条,第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条所规定的标识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特征的情形,例如商品的通用 名称、图形、型号等;第十三条规定了当经营者实施的混淆行为足以引人误认 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依照反不正当竞 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的情形,例如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自豪。未突出使用的等;第十八条规定了当经营者的行为足 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时,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 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情形等;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当经营者实施的不 兼容行为同时具备所列举的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 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恶意不兼容情形”。
特别鸣谢:大成(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