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发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共29条,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关于“其他经营者”,《解释》第二条规定,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关于“商业道德”,《解释》第三条规定,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