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系列讲话精神,推动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根据本会章程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需要,决定在全国各地方设立“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法律工作站”)。为规范法律工作站工作,提高依法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工作站”旨在借助法律工作团队的专业优势,汇聚各方力量,依法平等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高本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优化地方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合规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促进各类企业在我国社会建设、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助力实现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法治体检”的常规化、网络化、纵深化、高效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设立和已设立“法律工作站”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工作站”的推荐、指导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设立“法律工作站”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心中小企业事业,支持本会工作,系本会会员。愿意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及持续、合规、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愿意为本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服务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区域服务能力,综合实力强。
(四)管理严格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齐全,信息化应用水平较高,有效管理和监督本机构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规范公正执业,在当地法律服务领域和社会上具有良好形象。
(五)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3年以上且法律专业人员不少于30人。
(六)近三年内无有效投诉记录,近三年未受过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或工商等行政处罚。
(七)近三年内须为中小企业提供5000件次以上的专业法律服务。
(八)本会认定的其他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条件。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五条 申请设立“法律工作站”的法律服务机构可自行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也可经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推荐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六条 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的法律服务机构,须填写《“法律工作站”设立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提交至本会会员发展与服务部。
第七条 经所在地省级中心推荐的法律服务机构,须填写《“法律工作站”设立申请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交省级中心,由省级中心填写《“法律工作站”申请设立汇总表》,加盖公章,统一报送至本会会员发展与服务部。
第八条 本会会员发展与服务部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如发现提交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及时补交。经审查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合格的,方可进入评定阶段。
第九条 本会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结果在本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被认定为“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站”。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法律工作站”享有如下权利:
(一)由本会授予“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站”牌匾。
(二)享有“法律工作站”成员单位待遇,可以推荐人员参加本会举办的法治宣讲、法律培训等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相关的各项交流活动,业绩突出的法律工作站可参加本会举办的重大活动。
(三)推荐优秀的文字作品、视频作品在本会宣传平台上进行发表、转载,推荐人员参加由本会提供的媒体采访、报道。
(四)推荐人员参加由国家相关部委委托本会进行的相关调研活动,并提供建议。
(五)推荐人员参加本会举办的与中小企业利益相关的重大法律法规及政策在颁布、实施过程中的建言活动。
(六)联合本会举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活动。
(七)就本会会员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优先成为本会理事及以上会员,享受会费优惠。
(九)其他由本会可提供的优先权益。
第十二条 “法律工作站”有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办法。
(二)接受本会对法律工作站设立、撤销的评定方式及管理安排,接受所在区域“法律工作站”指导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三)根据本会安排,定期对本会会员企业免费提供一般性法律咨询服务、普法宣传等活动,参与本会组织的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公益活动,对本会推荐的会员企业提供按当地律师行业收费标准八折以下优惠收费的服务。
(四)根据会员企业需要,每年为本会当地会员企业提供免费法律体检一次,并指派律师对参与体检的会员企业进行“一对一”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导。
(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六)未经本会和当事人书面同意, 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法律工作站业务开展过程中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
(七)未经本会书面同意,不得以“法律工作站”的名义自行组织活动,不得存在利用“法律工作站”的名义侵害中小企业权益和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
(八)应对其履行“法律工作站”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工作档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会提交本年度为中小企业进行法律服务的报告。
(九)办理本会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秉持“自愿、开放、择优、依规”的原则对“法律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法律工作站”的组织管理、联络协调及日常管理机构为本会会员发展与服务部。经省级中心推荐成为“法律工作站”的,推荐单位有权对其推荐的“法律工作站”提出建议、意见,有权向本会及时反映“法律工作站”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法律工作站”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法律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核实后,终止服务资格,收回牌匾:
(一)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的。
(二)弄虚作假,用虚假的材料取得“法律工作站”入库资格的。
(三)因单位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单位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法律服务机构终止的。
(五)累计三次受到会员企业投诉且经我会核实确认投诉有效的。
(六)违反本规定,不勤勉履行“法律工作站”职责,或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七)其他本协会认为不宜再作为“法律工作站”进行服务的情况。
第六章 省级指导单位
第十七条 成功推荐5家以上“法律工作站”的省级中心,经本会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本会认定其为该区域“法律工作站”指导单位,授予“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站指导单位”牌匾,有效期三年,期满评估合格后资质以三年为单位顺延。
第十八条 “法律工作站”指导单位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该区域“法律工作站”在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二)密切与当地“法律工作站”的联系,运用“法律工作站”资源开展当地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
(三)组织、推动区域或跨区域法律工作站的业务交流与合作,本会予以资源支持。
(四)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法律活动及其他各项活动。
(五)本办法第十一条(三)—(七)项所列权益。
第十九条 “法律工作站”指导单位有如下义务:
(一)支持、配合本会做好当地“法律工作站”的组织管理、联络协调及日常管理。
(二)积极推动当地“法律工作站”开展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
(三)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干预被认定为“法律工作站”的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本办法所规定权利、义务范围之外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侵害上述法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协办本会在当地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在省级中心设立的“法律工作站”指导单位应对其履责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工作档案,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本会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法律工作站”指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核实后,终止指导单位资格,收回牌匾:
(一)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的。
(二)弄虚作假,用虚假的材料取得“法律工作站”指导单位资格,或串通法律服务机构,帮助其用虚假材料取得“法律工作站”入库资格的。
(三)对“法律工作站”违法违规行为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指导单位终止的。
(五)违反本办法,不勤勉履行“法律工作站”指导单位职责,或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六)其他本会认为不宜再作为“法律工作站”指导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本办法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小企业健康成长法律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即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设立的“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小企业健康成长法律服务工作站”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始,更名为“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站”,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