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工作,有效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行《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共19条,本次修订保留1条,修改18条,新增14条,修订后共33条。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全面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度要求;(二)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体系;(三)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等重点领域反垄断规则。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