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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资讯速递

发布日期:2021-08-12 发布:未知 字号:

 2021 年 3 月 12 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5 号)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并公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该《管理目录》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和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频次确定。

 2021 年 3 月 17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办法》共分为 7 章,即总则、专用账户的开设注销、人工费用的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监督管理、附则,力图为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和注销程序,细化人工费用拨付和工资支付过程,加强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等制度的融合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2021 年 3 月 23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的通知》,紧扣创业带动就业主题,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区域四类示范基地,用好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抓手,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等专项行动,力争 2021年将示范基地新增就业机会能力提升到 110万个以上。

 2021 年 3 月 16 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工作事项的通告》。根据该通告,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参保单位补缴 2020 年 2月至12 月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仍可享受对应的减免政策。对于 2020 年度纳入欠费管理的参保单位,在 2021 年 3 月 25 日前补缴 2020 年 1月至 12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的,不会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要求,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资格将于 2021年 3月起进行复核。

 2021 年3 月 30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的通告》,对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时间及注意事项作出规定。根据该通告,企业缴费单位应于每月 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至 25 日(节假日不顺延)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补缴业务办理时间为 1 日至 25 日。2021 年 4 月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于每月 8 日、18 日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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