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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发布日期:2021-08-12 发布:未知 字号:

为正确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 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规定》共25条,自202177日起施行。

《规定》第一条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或者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共有人对权利行 使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有人主 张其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共有人单独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该实施收益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他共有人有证据证明其不具备实施能力或者实施条 件的除外。共有人之一许可他人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收取的许可费 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品种权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有证据 证明不属于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假冒 品种行为,并参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有关规定确定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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