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案等七个案例(指导案例 179-185 号),作为第32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指导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对于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提出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通知》明确,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通知》还提出,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2022年7月18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地联合印发了《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下称“《指引》”),这是长三角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三省一市第一次共同发文作出政策指引。《指引》以柔性引导的角度,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纠纷处理三个维度二十二个规范要点,引导长三角地区统一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旨在提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该《决定》由12条内容组成,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到了更突出位置,围绕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促进就业的共识和合力,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稳经济、促就业、惠民生,从明确政府和社会各方责任、明确对制度创新的法治保障、明确公平就业要求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该决定明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组织、调解组织等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设疫情的劳动争议纠纷。
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本市2022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告》(下称“《通告》”)。《通告》提出,上海市 2021 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396元/月。上海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按照2020年、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的60%确定,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为6520元/月。此外,《通告》明确自2022年7月1日起,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4188。
北京市人社局等三部门发布《关于统一202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22年7月起:北京市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1884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5869元;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20.8元 ;2022 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1884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377。
2022年7月1日起,由天津市人社局制发的《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生效。《通知》规定,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由1510元提高到160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70元提高到1560元,分别增加了90元。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066元提高到960元。
2022年7月1日起,深圳市人社局、财政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实施。《方案》提出,在2022年7月1日至 2024 年 6月30日过渡期间,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按照本市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即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2022年7月14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人才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下称“《通告》”)。《通告》提出,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发展,开展人才发展先试先行,激发人才创新创在创业活力,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智力支持,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深圳市委组织部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修订送审稿)》,经初步审查,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8月14日。
2022年7月24日,陕西省人社厅公布了《关于印发<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参考文本)>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为进一步促进共享用工有序开展,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有关规定,陕西省人社厅制定了《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参考文本)》。《合作协议》明确,本协议可作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企业间在一定期限内开展共享用工合作,签订协议时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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